药店发现过期药品,会被处罚吗?

药店经营者一旦被查出存放或销售过期药品,往往面临远超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法直接定性为劣药,无论是否实际售出,只要置于经营场所销售区域,即可构成违法行为。笔者结合广西南宁市当地近年执法及司法实践案例,为大家梳理其中的行政法律风险。
一、法律定性:过期药品即劣药,陈列即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这意味着,只要药品过期,无需检验鉴定,其法律属性即发生根本改变。
实务中,常见经营者辩解 “药品虽过期但尚未销售”。对此,执法与司法裁判已确立明确规则:只要过期药品陈列于销售区域货柜,即认定为销售行为。如相关法院判决指出,经营者未及时撤柜、未作提示,使药品处于随时可售状态,足以认定其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换言之,摆放在销售柜台、与合格药品混放,即为违法;但已单独封存、明确标识为不合格、不在可售状态的,一般不认定为销售。
二、药店销售过期药品行政处罚:低门槛起步,高倍数罚款
1.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
执法部门将没收药店违法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以及因销售该药品获得的全部违法所得。
2.罚款
- 一般情形: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货值不足按最低计算:违法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
- 示例:某药店零售过期药品货值 1000 元,按 “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罚款金额为 1万元×10 倍 = 10万元至1万元×20倍= 20万元。
3.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若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如造成人身伤害、多次违法等),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责任人员的处罚
- 财产罚:对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的收入,并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从业禁止: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拘留: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从重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 销售的劣药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
- 销售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 曾因销售劣药被处罚后再次违法;
-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
三、药店涉过期药品的重要免责规则(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的(比如已履行进货查验、储存养护等法定义务),可以免予其他行政处罚,仅依法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涉案劣药。这是实践中药店主要的合法免责路径。
四、药店销售药品合规建议
定期盘查,及时下架:
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近效期药品重点检查,过期立即下架并移入不合格品专区,不得滞留销售区域。
分区存放,明显标识:
过期药品必须与合格药品物理隔离、专门存放并清晰标识,避免被认定为 “仍在销售”。
规范记录,留存凭证:
完善近效期预警、盘点、下架、销毁等记录,确保流程可追溯,在执法调查中可作为合法合规、无销售故意的重要依据。
综上,药品安全无小事,过期药品的行政违法红线不容触碰。规范管理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经营者自身最有效的保护。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撰写,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或者建议。具体个案情况可向本律师单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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