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王某在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花费12万元做“胶原再生术”“皮层光焊”等医美项目,术后出现面部浮肿、口唇闭合不严,致使抑郁症发作。
经核实,该医疗美容公司为王某实施的“胶原再生术”实为玻尿酸填充,“皮层光焊”实为脂肪抽吸。
王某起诉要求:撤销服务合同,医美公司退还医疗费并支付51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医疗美容公司明知其实施的手术与承诺的医疗服务存在本质不同。医美机构未向王某充分说明,存在欺诈。王某接受美容服务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医疗美容公司非公益性医疗机构,系通过向市场提供美容医疗服务收取费用,获得经营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案涉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审判决撤销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医疗美容公司向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案,非本文作者代理之案件,仅作典型案例评析、学习交流使用,人物均已作化名处理)
关键词:医疗美容 医美 夸大宣传 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退一赔三
三、律师评析
1.对消费欺诈的认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但市场中医疗美容机构常用一些“高端名称”对医疗美容项目进行“概念”包装,有意夸大宣传手术效果、弱化手术风险,以信息差创造高溢价。
普通消费者无法辨别医美项目实质,易陷入错误认知,误认为是高精尖新技术而甘愿支付昂贵费用,对手术风险认识不足,对手术效果预期过高,最终易因手术效果不佳、手术失败等原因形成纠纷。
医美机构明知美容项目实质而未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和沟通的,构成消费欺诈。
2.对消费关系的认定
患者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者;医疗美容机构并非公益性的医院设置的美容诊疗科室,而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属于营利性机构,双方构成消费关系,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3.对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措施:“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为“退一赔三”规定。
4.“退一赔三”的警示作用
《消法》该规定体现了“损失填补+惩罚警示”原则,充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医美行业虚假宣传、“概念包装”、价格欺诈等乱象形成有力司法震慑,警示经营者必须诚信、透明,同时强化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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