瘢痕子宫待产盲目用缩宫素致胎死、子宫切除,医院60%责任被判赔20.9万元
【关键词】妇产科,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产妇,缩宫素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30日14时40分,马某入住甘肃省某市A骨伤医院待产,未办理住院手续,由医生赵某接诊。初步诊断:孕38W.G2P1L1临产;剖宫产术后5年。专科情况:腹部膨隆,下腹部有一长约10cm的陈旧性瘢痕。超声检查:足月妊娠,单活胎;胎儿脐带绕颈;羊水量少。
随观察产程1小时后,见宫缩乏力,于16时经患者同意后,给予5%葡萄糖500ml+缩宫素2.5u静滴。20时55分马某表情痛苦,彩超提示:胎死宫内。马某即被转往某市人民医院,行剖腹探查术+取胎术+子宫切除术+盆腔黏连松解术等。
马某后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A骨伤医院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二、司法鉴定结论
经鉴定,马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
鉴定机构认为,患者自身系剖宫产5年病史患者,宫体瘢痕形成。此类病患较正常人子宫的耐受性下降,二次或多次分娩时,因宫腔扩大,压力增高及子宫肌纤维牵拉等作用易造成破裂,尤其是术后瘢痕愈合不良者,更易发生。
院方观察产程1小时后,见宫口开启减缓,宫缩乏力,理应意识到子宫破裂可能性增加,应进一步与患者沟通剖宫终止妊娠的问题,但医方对患者疾病的风险认知不足,与患者沟通不到位,盲目使用了缩宫素以强化宫缩,等待自然分娩,该举措对患者后期子宫破裂,胎死宫内的损害后果起到了加速、加剧的作用。
鉴定结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60%。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骨伤医院的诊疗过错对马某的损害后果起主要作用,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方赔偿患者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20.9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非本文作者代理之案件。仅作典型案例评析、学习交流使用,人物均已作化名处理)
四、律师提示
法律提示:患者就医应规范办理手续,留存诊疗记录,虽本案中未办手续不影响与医院的医疗关系成立,但完整流程可减少纠纷;患者对高危病情应主动告知病史。
医方需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对瘢痕子宫等高危产妇强化风险评估与沟通,避免盲目用药,完善病历记录以明确责任。
双方理性维权,通过鉴定和法律途径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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