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5日,宁夏中卫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在未在银川当地卫健部门注册的情况下,应银川B整形医院邀请,对被害人19岁的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
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术后梁某某在B整形医院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李某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
10月8日,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梁某某符合“抽脂手术”后继发左大腿坏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银川市医学会认定本案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作为执业助理医师,不具备独立实施医疗美容外科手术资格,在无主诊医师指导的情况下违规实施“抽脂手术”,且术前无评估程序、术中无进程记录、术后无用药处方及医嘱、且未对梁某某严重不良反应及时诊查处理,在多个诊疗环节中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梁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2022年6月20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8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已生效。
与此同时,卫健部门依法吊销B整形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处罚款 5.3万元;吊销李某某执业证书。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非本文作者代理之案件。仅作典型案例评析、学习交流使用,人物均已作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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