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咨询:医疗事故鉴定去哪里做?
回答: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医学会组织实施,具体机构根据鉴定层级划分:
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 - 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 涉及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可由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途径有两种:
一是医患双方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
二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或申请后,转交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注意事项:
需提交完整病历资料、鉴定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以广西南宁市为例:
在南宁市,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委托南宁市医学会进行;也可以先向南宁市卫健委(或辖区卫健局)提交争议处理申请,卫健委受理后,将材料移交南宁市医学会组织鉴定。
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南宁市卫健委(或辖区卫健局)申请再次鉴定,由其移交广西医学会;或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委托广西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具体流程可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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