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纠纷法律咨询问题:什么情况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怎么区分?主要表现情形有哪些?哪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回答: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等级与分类标准、主要情形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 一级甲等:患者死亡。
- 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含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四肢瘫肌力 0 级等情形)。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 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含双眼球摘除、小肠缺失 90% 以上且功能完全丧失、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四肢肌力 Ⅱ 级以下等情形)。
- 二级乙等: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严重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二级丙等: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二级丁等: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三级甲等: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
-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损伤较轻微,但损害后果明确,如体表切口感染、体内遗留异物未造成严重后果、软组织损伤等),无残疾等级对应,生活完全能自理。
注: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常见情形
-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他关心问题:什么情况下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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