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法律咨询:患者/家属可以在医院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回答:
一、按照医疗领域现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年版)》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二、患者/家属可以复印的病历全部内容
1. 门(急)诊病历
- 门(急)诊病历记录
- 检查申请单、检验报告单
- 急诊留观记录等
2. 住院客观病历
- 体温单、医嘱单
- 化验单、各类检查报告
- 医学影像资料(X 光、CT、MR、超声等,可光盘 / 胶片)
- 特殊检查 / 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
- 手术记录、麻醉记录
- 护理记录
- 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3.主观病历
- 病程记录
-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 术前讨论记录
-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 会诊意见
-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如果发生了死亡的情形)
注意:
2013 版《病历管理规定》只允许复制客观病历,不包括主观病历。
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制、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即包括客观病历、主观病历在内的所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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