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问题:患者签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出了问题,发生医疗损害,产生医疗纠纷,医院是不是就免责?
很多人认为,一旦签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就等于签了一份名叫《出事了医院概不负责》的承诺书,“字你都签了,万一手术没做好或者出意外,那就是你自己同意的,怪不得医院。”“知情同意书就是医院的免责证明。”
实际真的是这样么?这是很多患者或者医师在跟律师法律咨询的时候,经常会问到的问题。
这其实是一种普遍的误解。
手术知情同意书作为医院诊疗活动中最常见的,也是最关键的文件,其性质与效力长期存在认知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讲,手术知情同意书包含“知情”和“同意”两个部分。知情同意书的正确法律意义是:
- 对患者而言: 这是一份证明。证明医院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将病情、治疗方案、手术风险、替代方案等重要信息如实、全面地向患者说明了。
- 对医院而言:这是一份授权和记录。医方获得了患者在知情基础上的正式授权,同意实施医疗方案。同时,它也记录了告知和同意的过程。
但是,它绝不是医院的“万能免责金牌”,它不能当然免除什么责任。
要理解这里面的含义,首先要区分“风险”与“过错”两个概念。
风险承担指的是:患者基于知情,自愿承担医疗本身的固有风险,即现有普遍的医疗技术水平下无法完全避免的、合规操作下仍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一些无法完全避免的术后并发症等。在这种情况下,因医方已事前告知患者,获得其明确同意才实施的手术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措施,一旦发生了风险,医院依法可以免责。
但如果发生的不是“风险”,而是医疗机构、医师的明显过错,比如在诊疗过程中,医院或医生该做的检查没做、手术操作失误、用错了药、没有达到基本的医疗水准等等,超出了正常风险的范畴,或者使得原来固有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并由此给患者造成了损害,那么即使患者签了字表明“自愿承担风险”,医院仍然要为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把知情同意书理解成“所有风险都由患者兜底”,是曲解了法律的本意。

在临床实践中,有些医生或医院只是简单地把一堆风险条款扔给患者签字,没有用患者能听懂的方式好好解释“手术会有哪些具体的风险”、“为什么有这些风险”、“最可能发生的是什么”、“我们怎么预防和处理”,让签字过程变成了走个过场,重形式而轻实质,这就扭曲了知情同意书的本质,也为将来发生医患纠纷埋下了隐患。
同时也需指出,有些患者在行使知情同意权时也是形式化走过场——不细读、不追问、不深究(个人医学专业知识欠缺是主要原因),没有充分利用好与医生沟通的宝贵机会,草率签字作决定。这就导致了“知情”这一前提环节缺失,在此基础上的草率签字,并非真正的知情同意,而更接近于对潜在风险的被动接受或侥幸默许——等于在关键决策前主动蒙上了眼睛,将自己健康权的让渡给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保障医疗安全,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实践。医方的责任在于恪守使命,通过充分沟通,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落到实处。与此同时,患者应为自己的健康负责,需从审慎对待每一份签字、每一次询问开始。
总而言之,签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的是“我知道了并同意做”,而不是“所有后果我都自己扛”。医院该负的责任,并不会因为这份签字而消失。它保障的是患者的知情选择权,而非当然地免除医方的过错责任。如果发生医疗过错,医院方仍然要承担与过错行为、过错程度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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