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医疗美容,医美,医疗美容纠纷,医疗损害,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整形失败。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份,女子郭某经朋友介绍到某A医疗美容门诊部(某A医疗整形有限公司)了解并接受医美服务,支付6万元后进行“假体隆胸术”“假体隆鼻术(超肋)”“假体隆下颏术”,并获赠“双颞部注射透明质酸钠”项目。
郭某注射透明质酸钠后产生剧烈疼痛,吃止痛药没有缓解。某A公司给郭某注射溶解酶,郭某出现局部脱发等症状。
后郭某到某大学附属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颞部凹陷整形术后、异物植入术后血管栓塞、右侧三叉神经损伤。
郭某起诉要求:某A医疗整形有限公司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6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8万元;承担郭某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A医疗整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经营医疗美容服务,为郭某进行“假体隆胸术”“假体隆鼻术(超肋)”“假体隆下颏术”美容整形项目并赠送郭某“双颞部注射透明质酸钠”项目,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某A公司为郭某进行手术时,超出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开展“麻醉科”为郭某进行麻醉注射;同时,为郭某进行手术的执业医师曾某不具备相关资质,某A公司亦未将上述情形告知郭某,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欺骗消费者的情形,构成欺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A医疗整形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某退还6万元服务费,同时支付三倍赔偿金18万元,并承担郭某就诊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非本文作者代理之案件。仅作典型案例评析、学习交流使用,人物均已作化名处理)
三、律师案例评析
1.资质合规是医疗美容机构的核心义务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美机构必须在核准诊疗范围内执业,主诊医师须具备相应资质。而本案经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某A公司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且进行手术的执业医生不具备相应资质,违反了卫生监管要求,直接构成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2.隐瞒资质缺陷即可构成欺诈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医美机构在主观上刻意隐瞒重要事实,如本案中未告知超范围经营、医师资质缺陷等关键信息,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消费决定,如本案郭某误以为医美机构具备合法诊疗能力,从而决定接受手术,实际却造成了身体损害。这些即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要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三倍惩罚性赔偿。
案涉玻尿酸项目虽系术后额外赠送,但某A公司在整个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资质欺诈已足以导致其承担退还费用及三倍赔偿的责任,该法律后果并不依赖于特定项目的损害后果单独认定,额外赠送的医美项目依然属于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整体范畴,不能割裂评价。
从以上内容可看出,司法对医疗美容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保证资质合规、进行信息披露是医疗美容机构的底线义务,营业过程中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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