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非医疗目的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的行为,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走私、贩卖毒品罪、新型精神药品、聪明药、莫达非尼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5月,被告人黄某某在网络上结识了境外自称“Sandy”的印度人,黄某某向其支付2480元购买我国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阿莫达非尼,由印度邮寄入境。公安机关在其入境包裹内查获阿莫达非尼片剂500粒,另在其宿舍内查获阿莫达非尼片剂55粒。经鉴定送检,每粒270毫克。
2019年2-6月,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谢某某、陈某乙、万某某五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出售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的信息,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收款,快递发货。其中黄某某贩卖97起(2970粒,收款11688元),陈某甲贩卖14起(3700粒阿莫达非尼+900粒莫达非尼,14138元),谢某某贩卖87起(2480粒,14830元),陈某乙贩卖28起(1400粒,9993元),万某某贩卖18起(950粒,3728元)。
2019年,被告人黄某某等五人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国家对于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管控,非因医疗目的,仍予以走私和贩卖,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陈某甲、谢某某、陈某乙、万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最终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5万元;陈某甲被判处三年九个月,罚金2万元;谢某某被判处三年三个月,罚金1万元;陈某乙被判处三年一个月,罚金8000元;万某某被判处三年(罚金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非本文作者代理之案件。仅作典型案例评析、学习交流使用,人物均已作化名处理)

二、律师评析
(一)“聪明药”是药品还是毒品?——管制精神药品的法律定性
一些不法分子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包装成“聪明药”“学习神器”向学生群体兜售。在我国,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同属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处方药,受到最严格的管制,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督下使用。未经医生处方,非法买卖、持有或使用均属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即使药品本身有医疗用途,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出于非医疗目的走私、贩卖,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二)不碰来源不明的“功效药”,莫当“中间商”
凡是宣称“提神醒脑”“增强记忆”“减肥瘦身”且需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的药品,极可能是管制精神药品(如莫达非尼、利他林、芬太尼类物质等),尤其需警惕“代购”“海淘”的境外药品,需认真鉴别是否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私自邮寄入境可能构成“走私”。本案黄某某即是从印度购买阿莫达非尼对外出售,触犯了刑法。其他人明知是管制药品而协助转卖药品、代收货款、发布广告信息等,构成共犯。
结语
我国对于精神类药物的管制是极其严格的。刑法上关于贩卖精神类药物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毒品”,以“国家管制”为认定核心。日常生活中,对于网络、海淘等非正规医疗渠道来源、号称有神奇功能的处方药品,要多一分警惕,注意甄别,才能避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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