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医疗损害 熟人看病 法律风险 医疗纠纷
一、案例简介
某甲因肠胃不适想做胃肠镜检查,找到在本市人民医院工作的熟人某丙、某丁夫妻(某丙系医生,某丁系医院职工)帮忙。
2020年8月23日,某丁以丈夫某丙名义为某甲先行配了2盒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散(泻药),并为其跑腿、安排检查。
8月28日,某甲在未挂号、未缴费、未查体、未形成电子病历的情况下由某丙操作完成胃肠镜检查,检查后某甲突发血压下降、全身大汗、恶心呕吐、休克等症状,经急诊诊断为:1、心源性休克;2、急性心肌梗死;3、心脏停搏复苏术后;4、缺血缺氧性脑病;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6、2型糖尿病。经抢救无效于9月1日死亡。
某甲近亲属将该医院及某丙、某丁夫妻诉至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总损失129万元的45%比例即58万余元。
二、鉴定结果
本案进行了医疗司法损害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患者有胃肠不适症状,具有行胃肠镜检查的指征,但医方在患者未挂号、未缴费、未查体、在患者身体状况不明的情况下为患者进行胃肠镜检查,医院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存在过错。结合医方其他过错,最终认定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之间。
三、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总损失129万元的40%即52万元)。
(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非本文作者代理案件,仅作典型案例评析、学习交流使用,人物均已作化名处理)
四、律师说法:熟人看病“便利”背后的法律风险
(一)对患者:便利背后的诊疗隐患
实务中,患者找在医院的熟人看病或者通过熟人关系找医生看病极为常见。
风险不在于“熟人”而在于“便利”——通过“熟人便利”跳过规范的诊疗流程,如未挂号、未缴费、未进行术前评估、未获得患者知情同意、未形成病历等,易使患者对医疗操作中的风险隐患完全不知或未充分认知,也易使医师对熟人患者的病史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增加就医风险,在特定情形下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不规范的诊疗流程还使得发生医疗纠纷后维权举证难度增大,医患关系是否成立难以证明或成为诉讼争议焦点(上述案例法院虽认定医患关系成立,但患方仍经过了复杂的举证和辩论,诉讼难度增加),诊疗经过和细节无法通过证据来真实还原。
(二)对医院:管理漏洞的责任
对内医院对职工违规提供“熟人便利”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对外无法免除赔偿责任,且声誉损失难以挽回。
(三)对医师: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三重法律风险
医师违规为熟人“插队”“简化流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则面临三重风险:
1.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2.医院内部追责和民事追偿;
3.特定情形下构成个人侵权,由医师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为熟人提供违规的诊疗“便利”,实质上是将医患双方共同置于诊疗规范与法律法规“安全网”的保护之外。医患关系中,人情替代不了规范,走正规诊疗流程、遵守诊疗规范才是对彼此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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