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须理性:这 5 类医疗纠纷,不建议盲目诉讼
就医过程中,因诊疗效果等问题与医疗机构产生争议,患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正当且合法的权利。
但医疗诉讼专业性强、周期长、成本高,如不先经过专业评估盲目提起诉讼,不仅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还会占用司法资源,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对纠纷的理性解决并无益处。
结合《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广西医疗纠纷处理实践,梳理以下5类慎诉情形,建议患者在起诉前进行审慎评估,优先考虑沟通协调、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一、医疗机构明显不存在过错,或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遭受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部分患者将疾病自然进展、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自身基础疾病恶化等直接归咎于医方诊疗失误,但此类后果大多与医疗过错无关,即便鉴定也难以认定院方责任。
二、损害后果不明确,缺乏明确的索赔基础
医疗损害赔偿通常以明确的、可量化的损害后果为前提。如仅涉及病历书写轻微不规范、医务人员沟通态度欠佳、轻微药物反应、轻微可控的身体疼痛、治疗过程存在波折等,未造成实质性的身体损害或显著精神痛苦的,不具备索赔基础,诉讼中难以获得赔偿。
此类情形更适宜通过与医院沟通协调、医调委调解等方式表达合法诉求。
三、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排除的情形建议先经专业评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六类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以上在行政认定上不属于医疗事故,从民事侵权角度看,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仅涉及复杂的医学判断,也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实务中具体根据各情形的不同,结论也会不同。
建议在掌握完整病历资料的基础上,委托专业律师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初期评估后再作决定,切勿以患方个人主观感受自行判断。
四、诉讼成本显著高于预期可索赔金额
医疗诉讼时间漫长、经济支出不低(涉及诉讼费、鉴定费,如委托律师还会产生律师费)。如经结合损害后果,预先评估出的索赔金额远低于上述经济支出,则诉讼维权的必要性就得重新考虑。
建议优先考虑医患调解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解决方式。
五、属于法定免责或社会鼓励的善意行为
依据《医师法》相关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类行为属于法律明确鼓励的善意施救,即便存在损害后果(例如因紧急心肺复苏压断被施救者肋骨),也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被施救者假如事后以此来主张索赔,于法、于情都是违背立法初衷与公序良俗,一般都难获支持。
结语
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规模庞大,但优质医疗资源相对有限,医疗纠纷客观上难以完全避免。维护自身健康权益,是每位患者的合法权利,但医疗纠纷的发生,也并不天然等同于医方必然存在过错或必须承担责任。
随着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逐渐完善,纠纷解决渠道日渐多元化,这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发生医疗纠纷,建议先对照上述情形做好初步评估,必要时咨询专业医律团队,结合实际证据与专业意见,选择最合适的维权路径,真正做到理性、高效、精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表回复